政府采購方式
(一) 公開招標;
(二) 邀請招標;
(三) 競爭性談判;
(四) 單一來源采購;
(五) 詢價;
(六) 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法。
競爭性談判: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及服務,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
(一) 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;
(二)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,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;
(三) 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;
(四) 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;
單一來源采購: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,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;
(一) 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;
(二) 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;
(三) 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,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,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。
詢價:采購的貨物規格、標準統一、現貨貨源充足且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,可以采用詢價采購。